胡 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

发布时间:2018-09-13 作者:上海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2018/09/13    经济日报)

  不久前,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新的重大部署。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再出发,必须正确把握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系,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从而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和水平,在新起点上将改革推向前进。

  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

  改革需要法治保障,法治需要改革推进。一方面,应当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引领改革方向,框定改革方式,规范改革程序,确保改革成果;另一方面,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通过立改废释等多种途径,让改革与法治实现良性互动,形成合力。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要让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如期实现。

  将改革进行到底,必须更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是经济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经济应该是法治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说,市场越是发展、社会越是进步,所形成的规范就越丰富。这既是社会发展本身的产物,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需要。解决制约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种种问题需要法治进行保障,也需要法治加以推进,应当以法治的形式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正义,克服部门和地方保护主义。

  法治思维就是以法治的理念和法律的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思考和处理问题的观念和意识。法治方式则是运用法治思维从事法律活动及其他社会活动的途径和方法。人类政治文明表明,法律调整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平等性、公正性、稳定性、可预期性等优势,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法律作为社会资源配置的中心环节和主要调整手段。因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是新时代治国理政的基本要求。

  如果一个社会的法治观念淡漠、法治思维缺失,就会滋生特权思想,膨胀权力意识,导致违法施政、执法不公等问题,改革就会偏离科学轨道;如果法治方式不彰、法治手段软弱,就会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蔓延,使改革失去动力和保障。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不仅为改革提供着规则和规范,使改革能够按程序有序展开,而且为改革提供了合法性保证,使改革成果可以固化和复制,产生久远的正效应。

  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更加重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创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提供稳定的社会预期,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到改革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保障改革措施的贯彻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改革措施的落地生根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要使立法工作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让各项改革沿着法治轨道推进,提高改革的公信度和参与度,使改革获得广大人民的支持。

  鸟之两翼、车之双轮,生动揭示了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逻辑关系。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改革推进。从这个意义上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有效推进改革的重要手段。新时代将改革进行到底,必须充分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善于用法治眼光审视改革问题,用法治思维谋划改革路径,用法治手段破解改革难题,用法治方式优化改革环境。

  改革攻坚期更需要法治保驾护航

  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无论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突破重大利益藩篱,还是保证改革的正确方向,都迫切需要把相关进程纳入法治的轨道。越是重大改革,越要发挥法治的这种引领和推动作用。正像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

  新时代改革开放再出发,必须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当前,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矛盾风险挑战之多都前所未有。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坚持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适应新常态、把握新常态、引领新常态,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保护生态环境等,迫切要求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摒除不合时宜的传统习惯和思维定式,将改革发展实践纳入制度化、法治化轨道,促进和保障改革发展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改革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稳定。要在法律框架内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惩治各类犯罪、维护政治安全,最大限度地稳定社会预期、最大限度地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各级领导干部要学会运用法治方式调处社会矛盾,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

  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实现维稳与维权的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为此,要善于从法治层面观察问题、分析情况、分清是非、化解矛盾,依法充分保障公民权利,依法及时解决公民的合法合理诉求,教育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在法治轨道上反映诉求,解决问题。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机制,凡是出台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努力使重大决策的过程成为倾听民意、改善民生、化解民忧的过程,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要依靠法治及时就地将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引导当事人在法律框架内主张权利、确定义务,以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对错的标准。要健全畅通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引导更多群众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矛盾。

  改革开放进入攻坚期,法治本身也需要在改革中加以完善,以更好发挥法治的作用。要坚持法规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以司法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哪里有不符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哪里就需要改革;哪个领域哪个环节问题突出,哪个领域哪个环节就是改革的重点。

  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强调要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等等。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必须处理好权力和法律法规的关系,做到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要强化各项决策各项部署的落实,及时解决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遵循。用什么样的思维和方式、在什么轨道上推进改革,直接关系到能不能正确推进改革、准确推进改革、有序推进改革、协调推进改革。因此,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是关系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问题。这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推动形成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各级领导干部在进行改革决策时,必须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时刻铭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那种“先抓牌后定规则”的思维,不是法治思维;那种“拍脑瓜决策”的行为方式,不是法治方式;那种“家长制”“一言堂”的特权思想和作风,更不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始终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坚持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和水平,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必将有利于扎扎实实把全面深化改革推向深入,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执笔:胡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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