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振锋:推进刑事法治文明的坚实一步(人民时评)

发布时间:2020-02-18 作者:支振锋,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2020/02/18  人民日报)

  即将施行的社区矫正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体现

  

  不久前,社区矫正法正式公布,定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门立法,不仅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完善了我国刑事实体法、程序法和执行法三位一体的法律体系,迈出了推进我国刑事法治文明的坚实一步。

  打击犯罪,才能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同时,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的初犯、偶犯、过失犯,以及一些特定情况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在进行惩罚的同时,也要给予适当的宽容和关心。这就需要坚持专群结合,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在社区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 使其能够更好接受教育和改造,从而顺利回归社会,重新成为社会的正常一员。

  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目的是使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近年来,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取得很大进展。2003年天津等地开始试点社区矫正工作,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2014年又在全国进一步全面推进。截至2019年底,全国累计接受社区矫正对象478万,累计解除矫正对象411万。从数据来看,社区矫正对象有90%以上都是缓刑犯,社区矫正期间的再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的较低水平。应该说,社区矫正工作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国家刑罚执行成本,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司法文明进步,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作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最重要的立法成果,社区矫正法改变了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层级不高、过于分散、规范化和体系化不强的状况,为新时代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遵循。以问题为导向,该法开宗明义界定了社区矫正的任务和目标,确定矫正对象为“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明确了社区矫正的主管部门、矫正机构和人员。该法特别注重对社区矫正对象个人信息及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特殊保护。可以说,这是一部适应时代发展、充满温度和力度的法律。

  从理论到实践循环往复、螺旋上升的辩证法,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经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开展和制度完善,都是在中央统一部署和综合统筹下进行的。社区矫正工作多次被写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相关文件。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相关工作驶入快车道。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明确提出“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即将施行的社区矫正法,既是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解决了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促进社区矫正的规范发展,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体现。

  法安天下,德润人心。社区矫正法的施行,必将为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发挥重要作用,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上一条:张风帆:发展壮大数字经济的现实路径 下一条:张艳红: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利用网络流行语更好凝聚社会共识(新知新觉)